法庭:重犯花柳全加監四年半

在九二年因藏軍火等罪判囚廿五年的甲級重犯「花柳全」何毓桓,○九年於大嶼山石壁監獄服刑期間又再生事,以削尖的牙刷「插爆」一名倉友的左眼及刺傷另一名倉友,被告早前裁定傷人和襲擊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兩罪成立。法官昨於區院判刑時,直斥案底纍纍的被告,之前他在獄中已七度犯事而加監,行徑令人搖頭,重判他再加監四年半。

本身刑期在二○二○年後才完結的被告何毓桓(五十一歲),原本有律師任代表,但他昨日要求自行求情,獲法官批准。

期間他自撰連串「金句」,如指控方證人不可信時,則稱證人是「(日本前首相)鳩山由紀夫個仔,『×噏二四郎』!」、「信佢(證人)一成,雙目失明」等等。

盼洗脫「監房拉登」綽號

他又指自己在監獄內打人是無可避免,因「人在監房,身不由己」,強調希望洗脫「監房拉登」之名,期間又使用《聖經》金句和中國威脅論等。他續稱,曾在四川大地震時捐出逾千多元的大部分身家,又計劃捐肝救一名肝衰竭的女士。而記者和公眾人士昨日進入法庭前,都如常需經金屬探測器檢查。

法官判刑時嚴斥被告的行為,指他處心積慮用削尖牙刷襲擊事主,而且專攻擊眼、太陽穴或其他身體脆弱的地方。

法官續指,被告九項案底的紀錄「嚇人」,在九十年初他因藏有軍火等罪重囚廿五年,服刑期間再在獄中七次犯案,大部分與襲擊有關,亦有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法官指他沒有好好反省,反而屢屢犯案實令人搖頭。

法官最後強調,監獄是品流複雜的地方,但要讓囚犯改過自新,紀律是十分重要,被告行為破壞紀律,必須重囚以懲,且與原有刑期分期執行。被告聞判後激動大呼:「打倒郭亮明(前懲教署署長)」。

被告被控在○九年四月廿日於石壁監獄的飯堂內,用兩支削尖牙刷插傷同屬重犯的倉友麥少榮及宋國輝。

麥受襲後左眼球破裂,經多次修補手術後損失一成視力;而宋的頭、左腰及左肩等則有損傷及擦傷。麥早前作供指,估計未有參與由被告策劃、爭取雨天可在室內踢波的抗議活動而遇襲。 案件編號:DCCC 32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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