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屋宇署於三年前就時代廣場大業主出租公共空間牟利一事提出民事索償,並要求大業主披露相關詳細帳目但被拒,雙方早前就此點在高院爭辯。法官昨指大業主誇大找尋文件和帳目的難度,下令它需在卅日內向屋宇署披露九三年一月至○八年六月准許第三者在公共空間進行臨時展覽的文件,以及相關活動的詳細收支帳目文件。
原告是代表屋宇署的律政司,被告是時代廣場有限公司,是九龍倉集團的附屬公司。法官昨指,就被告指稱屋宇署並非代表公眾提出索償的恰當政府部門這法律觀點,法庭要在稍後的正審時才可決定是否成立。法官又指,被告既然可以表列出不同慈善組織及政府部門,於九四年一月至○七年四月間在涉案地點舉辦過的臨時展覽,亦應該能以同一方式,提供其他租客的資料及按圖索驥找出相關文件,認為被告只是誇大找尋文件的難度,故下令它要披露帳目資料。
時代廣場有限公司回應指將會全面配合,並向法庭提交相關的文件。
案件編號:HCA 109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