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四年,中英簽署《聯合聲明》以後,中央政府擔心英國人在離開香港前,會把香港的土地變賣或把儲備統統拿走。於是,一九八六年,港英政府成立「土地基金」,港英政府從土地交易所得的地價收入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後,要按某個比例回撥到土地基金。而在有關部門討論當中,新界的土地權益問題曾經引起坊間紛紛議論。
當時,中央政府發現港英政府向新界原居民大量發出Letter B承認換地權益,因此而欠下龐大「土地債」。於是,中央政府立即要求港英政府停止發放Letter B,並定下每年港英政府不得賣地超過五十公畝的規定。港英政府後來取消Letter B,特區政府制訂《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原居民持有仍然未贖回的Letter B,政府就可以現金作為對原居民借出土地的賠償。
然而,在取締Letter B以後,如何安撫原居民的情緒和保障原居民的權益,就成為特區政府的難題。其實,《基本法》第四十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其用意正是疏導新界原居民對能否保持原有利益的疑惑。
不過,這裏產生了另外一個問題,就是特區政府及民間社會至今還未能清楚解釋「合法傳統權益」的意思,「合法傳統權益」,是否也意味包括原居民的土地權益。有學者分析,如果為有關條文立法,新界土地將有可能大量流失到民間,政府也就損失土地儲備和潛在賣地收入。而正是有關條文意思含糊,政府也只能把立法工作先行擱置,避免觸動權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