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台記者張偉御報道】台灣《蘋果日報》又因報道不實遭法院判罰。《台蘋》於二○○六年根據匿名電郵報道,指控台灣歌仔戲演員兼製作人郭美珠,侵吞員工酬勞及涉嫌逃稅,郭向法院起訴《台蘋》侵害名譽權。台灣高院去年指《台蘋》未盡查證義務,判決《台蘋》賠償郭新台幣五十萬元(約十三萬港元),以及在《台蘋》刊登道歉啟事。雙方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前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台蘋》於二○○六年五月十六日引述自稱是郭美珠昔日員工的電郵報道,指郭以「宣傳墨廟口文化」為名,私底下侵吞演員酬勞,又指郭涉嫌逃稅。
郭美珠痛斥《台蘋》以片面誣指之不實報道,侵害她的名譽權,要求《台蘋》賠償三百萬元新台幣(約八十萬港元),並要《台蘋》刊登道歉啟事。
雖然《台蘋》辯稱,並非蓄意捏造不實內容,且在報道前已經向郭美珠男友與相關藝人查證,但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台蘋》未盡查證義務,擅藉他人爆料之名,輕率就不利郭美珠名譽之事件作推測及評論。《台蘋》之報道讓社會大眾閱讀後,產生郭美珠為自私自利、尖酸刻薄、竟日剝削壓榨員工、僅為貪圖一己享受,以及對郭美珠產生鑽營法律漏洞逃稅之負面評價,判決《台蘋》需對郭精神損害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並須在《台蘋》娛樂版刊登四分之一版道歉啟事。
郭美珠與《台蘋》不服判決,雙雙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前日駁回上訴。全案維持高等法院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