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當同一申請單位

【本報訊】新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下,除非只是單獨一人,否則全以家庭和住戶為申請單位,而「住戶」的定義,則以同住的家庭核心成員計算,包括夫妻、與父母同住的子女,甚至猶如夫婦的同居男女亦計算在內,即有機會出現一個單位內有多個合資格住戶的情況出現。至於同居男女也視為同一申請單位,是否意味政府認同同居等同家庭,當局卻未有明確回應。

政府消息人士透露,「住戶」的定義為同住的家庭核心成員,除了一般夫妻關係,子女與父母同住亦屬於同一個住戶,但若果已婚子女與父母同住,則可視為兩個住戶單位。

如何界定有困難

消息人士又稱,即使未婚、但已有猶如夫妻關係的同居者亦等同兩人住戶,要計算二人的總收入,而不能只計個人收入,「同居關係原則上要申報,但係如何界定係比較困難,我哋仲要視乎個別個案而定,部分條文仲要清晰番啲。」

至於同住人只屬朋友關係則不算同一住戶,而偶然同住的父母和子女是否屬住戶亦未有定案,當局會於接受申請時詳細列明各項申請條件,若申請人虛報資料,則有可能犯上欺詐罪名,屬刑事罪行,當局會抽樣調查以防有人濫用津貼。

對於具體計算方法,消息人士舉例指,以三人住戶計算,若只有兩人從事受薪工作,月入分別為七千元及五千五百元,在現有制度下,因有六千五百元的入息上限,即只有一人可獲十二個月的津貼;但新方案下,總收入仍低於一萬三千元的上限,兩名在職家庭成員均可獲津貼。

按去年資料,月入一萬至一萬三千元的住戶,兩人家庭有四千一百戶,當中九成實得一人在職,消息人士稱,這批住戶在現行安排下,也未能領取津貼。

另外,當局也提供了全港在職人士每月交通費的統計,發現跨區工作的市民的平均交通費為每月四百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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