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同事指被告案發前無異樣

【本報訊】已婚機場保安公司司機涉殺害前女友後棄屍牛潭尾案,被告當時的部門主管繼續作供,他指派被告在案發當日調更駕車時,被告雖有異議,但並無堅持要早走。而案發當日與他一同出車的同事,則沒有察覺被告有何異樣。

上司:沒堅持要早走

卅九歲被告李曉偉被控在○九年一月廿一日謀殺女子陳家恩(廿二歲)。案發時於被告任職之機場保安有限公司運輸組擔任主管的男證人周璐琪,接受辯方盤問時指案發當日,被告原本返早更約在下午四時下班,但部門臨時收到指示,要在傍晚派兩輛旅遊車載員工往銅鑼灣赴宴,故要被告改返下午更,至晚上十一點廿五分才收工。

當他告訴被告此安排時,被告曾表示「點解唔搵阿明(另一名同事)?」周指出因被告之後會放假四天,所以才安排他調更;而被告聞悉原因後,亦接受周的安排。辯方指出被告當時曾告訴周,因當晚約了朋友晚膳,所以要求維持返早更;不過周堅持被告並無這樣說過。

而當日與被告一起出車,由機場前往銅鑼灣的司機陳明升(譯音),則供稱當日下午五時許出發,因他的車比被告遲出發五分鐘,故一直見不到被告的車,只曾在灣仔的塞車車龍中瞥見過被告的車。

到回程時,他則比被告快到達機管局大樓,被告要到約晚上十時始回。

案件編號:HCCC 40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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