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時代廣場公地爭拗押後判

【本報訊】屋宇署○八年就銅鑼灣時代廣場大業主疑私佔公眾地方一事興訟,案件昨於高院提訊,代表屋宇署的律政司要求時代廣場一方,交出由九三年起興建至今的帳目,以清楚對方擅自出租公眾用地之得益。惟時代廣場代表律師則認為,交出過去十八年的帳目須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實在費時失事;更指出時代廣場之業權屬政府,故不應由屋宇署入稟興訟。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就要求更改原告身份及交出帳目的事宜,押後下達判令。

93年起作展覽用途

原告是代表屋宇署的律政司;被告是時代廣場有限公司,是九倉附屬公司兼時代廣場的大業主。被告於九二年七月與當時的屋宇地政署訂立契約,將時代廣場坐落位置其中約三千平方公尺土地劃作公眾用地,作為行人通道及靜態休憩用地。契約訂明有關公眾用地被用作臨時展覽場地前,要獲屋宇署同意,並僅能收取展覽者水、電及相關服務費用。惟原告指被告自九三年起,准許第三者在有關公眾用地作臨時展覽,並收取比契約容許為高的費用。

原告稱入稟後,多次要求被告交出自九三年起之帳目但不獲回覆,故透過法庭要求索取。惟被告認為原告應選擇性地要求相關文件,若要求全部帳目,則花費大量人手及金錢,更提出不應由屋宇署入稟興訟。原告一方反駁,就算被告向政府租用地方,但當時是由屋宇地政署長簽訂契約,故屋宇署實與本案有關,更提出日後若改為政府入稟,亦不會令案件有重大變化,故認為被告一方僅屬浪費時間。

案件編號:HCA 109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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