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宜居宜「和」

「宜居城市」並沒有一個嚴格的定義。

二○○五年,國務院批核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文件時,首次出現「宜居城市」的字眼。後來,有內地官員提出「要把宜居城市作為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後,全國多個城市相繼把「宜居城市」列為城市的發展目標。然而,內地為如何定義「宜居」可謂費煞思量。

其中,北京大學景觀設計學研究院院長俞孔堅認為,「宜居城市」並非一個嚴格的標準,情況就如「生態城市」、「健康城市」、「可持續」等概念一樣,因應所在的城市、所處的發展階段,因人而有不同的理解。

由於城市與城市之間普遍會存在差異,無論是城市發展差異、文化歷史差異,抑或是人口結構差異,建設「宜居城市」就必須從城市自身的文化底蘊出發,而不能生硬地將其他城市的規劃模式全盤複製過來。

但短期內為「宜居城市」定簡單標準還是應該的,例如降低犯罪率、提升植被率、加強衞生保障等可以量化的指標,有助引導城市發展;但長遠來說,「宜居城市」理應要與國家的文化底蘊互相配合。

中國古代的理念是「和」,即人與人、人與物、人與自然的和諧。正如儒家講「天人合一」、道家講「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都表達出中國人追求與自然統一契合的思想。故此,規劃「宜居城市」既要顧及人的需要,亦需要考慮環境因素,布局和配套都需要以方便人與自然環境互相適應與融合。

「和」是大方向大原則,至於具體如何操作,可另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