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10萬判分九年攤還

針對僱主欠薪,港府去年修例訂明僱主如不支付勞資審裁處裁定的款項,即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三年及罰款卅五萬元。但有轎車司機被欠薪十多萬元,法庭竟判處僱主可分九年攤還,每月僅付一千元,惟僱主不須負上刑責。司機轟勞工處「官字兩個口」,新修例形同虛設。勞工處則解釋,因案發於修例之前,法例無追溯效力,故不能引新例控告該僱主。

四十八歲的郭潤強,任職轎車司機近廿年,月入約一萬五千元。自○六年起在提供轎車服務公司「LKT LIMOUSINE SERVICE CO」任職,主要負責接載大學教授,中文大學校長沈祖堯亦其客戶。

郭指入職半年後,公司開始拖糧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他曾向其中一名僱主盧志豪追討,對方以「未埋數」為由拒絕支付。至○九年郭向勞工處求助,該處於去年四月交予勞審處審理,最後判處盧須向郭賠償約十八萬元欠薪及代通知金等。

豈料盧無理會勞審處判決,勞工處檢控科續執行法令檢控盧,去年七月在九龍城法院審理,裁判官判處盧須於廿一日內向郭發還約十萬元欠薪,其餘款項須經民事索償。但盧依然無服從有關裁決,法庭便執行拘捕令緝捕盧,並於去年十一月廿九日再訊。盧當時報稱無業,僅做散工,難以支付有關賠償,最終裁判官判盧可分九年攤還,每月向郭繳付一千元。

有法不依市民無所適從

郭潤強對判決不滿,遂要求勞工處代他作司法覆核,但該處指,已尋求律政司法律意見,認為不應司法覆核,「政府官字兩個口,根本無同我解釋清楚點解唔可以覆核,喺度蝦我哋啲小市民唔識法律。分九年還,如果佢死咗,我咪一無所有!」職工盟組織幹事何偉航亦批評,去年既已修例,政府卻有法不依,又無釐定刑事執法準則,令市民無所適從。

LKT一名盧姓職員昨稱,僱主本已願意支付有關款項,但仍受到事主不禮貌對待;但僱主每月已按法庭命令準時繳款,對僱主亦構成壓力。勞工處發言人指,勞審處是於○九年作出有關裁決,當局是在去年十月廿九日才修訂《僱傭條例》,因條例無追溯效力,故不可援引新例控告該僱主,個案已徵詢律政司意見,當局不建議進行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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