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二歲妙齡女子在兩年前的農曆新年前夕失蹤,結果被發現遭殺害棄屍於元朗牛潭尾。警方經調查後,拘捕死者的前男友,他承認殺人,但聲稱是受死者挑釁下失控誤殺,欲承認誤殺罪。但控方認為憑他犯案時留下的蛛絲馬迹,認為他是有預謀殺人,堅持檢控謀殺罪,案件昨於高院開審。
卅九歲被告李曉偉,於機場保安公司任職司機。他被控在○九年一月廿一日謀殺女子陳家恩(廿二歲)。
控方開案詞透露,死者失蹤後,其家人報警求助,警方經個多星期調查後找到被告。控方指,被告被捕後招認殺死了死者,被告指稱案發日他與死者在青衣爭執,期間死者用手抓傷他頸部,令他情緒失控,錯手將死者扼斃。事後他拿垃圾袋載起死者屍體,截的士前往元朗牛潭尾一配水庫棄屍。
對於被告聲稱被挑釁致失控行兇的說法,控方並不接納。控方續指,警方繼續調查發現四大證據,足可證明被告犯案是有預謀,要將死者置諸死地。首先,警方找到證人,指出被告在案發前曾問對方借車但最後又不需要;而警方亦發現被告當時是借用了另一部車,處理犯案後的「手尾」。
第二,警方於棄屍現場找到用過的膠索帶;第三,警方於被告工作地方的儲物櫃,找到與棄屍袋一樣的垃圾袋;最後,警方發現被告在犯案前,特地購買手機預付卡,並用該卡致電約死者外出,至犯案後更把手機連卡丟掉。控方認為根據這些蛛絲馬迹,足以說服陪審團,被告是有預謀要殺人,而非因爭執一時失控犯案。控方又指被告握住死者頸項的剎那,亦有足夠的殺人或傷人意圖。
控方之後傳召被告的男同事馬家明,證明被告曾問他借車。馬供稱,間中會和被告食消夜,知他已婚並有一子,亦曾見過死者一次,他聽到死者和被告以「老公」「老婆」相稱。馬續指,被告在案發前一兩日,曾致電借車「車啲嘢」,馬答允當日駛車回機場交給被告。
到案發日早上,被告又說已找到車毋須借車,收工時還請纓載馬往東涌。馬又指,事發日見過被告兩次,中午時被告並無異樣,但收工時見被告頸項貼了膠布,被告稱搬東西時弄傷。馬稱當時搭被告的順風車時,瞥見後座有一水桶和一個被膠袋包住的正方體,被告還問他如何往元朗。
案件編號:HCCC 40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