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囂一時的「李剛門」審結,一如人們所料,司法當局又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僅判六年徒刑。看來,有個好爸爸真的無往而不利。
今次事件,與早前在香港鬧得滿城風雨的Amina案,有其相似之處。在李啟銘一案中,原本有兩條控罪可供選擇,一是較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個則是較輕的「交通肇事罪」,偏偏當局以後者控之,難逃選擇性控罪之嫌。
這時候例牌又有為當局保駕護航的專家學者現身。有人說,即使過往有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告醉駕的案例,但原來此罪「立法原意」是針對投毒、縱火等惡意行為,根本並不適用於醉駕。噢,原來今次判決還是「撥亂反正」呢!
又有人說,雖然醉駕有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控告的先例,但專家學者們翻箱倒籠,引經據典後又有新發現,原來所謂「危害公共安全」者,係指「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說來說去,無非要證明李啟銘之醉駕情節較「輕微」也!
講多無謂,食多會滯。人們最想知道的是,如果被告的父親不是李剛,而是張三李四王二麻子,法院以至專家學者會不會如此「善解人意」。當然,錢能通神,法官不是挑明了李啟銘主動賠償受害人,說明他「悔罪態度良好」麼。記着,要想在路上橫衝直撞,除了想想自己的父親是誰,還要看看錢包有多少斤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