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孀在原審時勝訴,但上訴庭改判她敗訴,案件最終交由終審庭定奪。終審庭昨日裁決指上訴庭的裁決恰當,應根據遺囑把戶口內的大部分款項平分予子女,但是,亦下令遺孀在吳去世前轉移的資金則不需交出。
原告吳庸叔,是死者吳光叔的兄長,被告包括遺孀沈萍、長女吳文琥、兒子吳滌及吳量,三間屬死者名下的公司Good Harvest Capital Limited, Hacienda Pacific Limited, Vacha Limited 以及保管該三千多萬港元的東亞銀行。
案件編號:FACV 17、1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