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被迫簽保 男子上訴得直

【本報訊】粉嶺裁判法院一名暫委裁判官去年審理一宗襲擊傷人案時,雖然裁定涉案男子罪名不成立,但認為他應簽保守行為,更要他選擇想簽保守行為抑或是還押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觀察,男子最後被迫同意簽保守行為。他不服判決上訴,高院昨日判男子上訴得直,撤銷簽保令。

上訴人朱昌倫,原被指於去年某日在住所樓下襲擊一名早有積怨的鄰居,及後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該案在粉嶺法院審理,原審暫委裁判官經審訊後認為案件有疑點,去年八月十日判朱襲擊罪名不成立,但認為朱在審訊期間表現異常,最初打算把朱還押在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觀察,及後改為要感化官安排朱接受精神科醫生檢查。醫生證實朱可能有妄想症。

案件於去年九月七日繼續處理,原審暫委裁判官想朱接受簽保守行為,但朱不同意,裁判官遂表示考慮把朱還押到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觀察。

遭官威嚇入精神病院

朱考慮數小時後,同意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十八個月。而朱早前上訴時指,被法庭用威嚇手段逼他同意接受簽保令。

法官昨判決指,朱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原審暫委裁判官便無權要朱接受精神科醫生檢查,由於朱於案發時曾拉事主入住所樓下大閘,加上兩人以往有過節和朱的精神狀態,判朱簽保守行為有充分理由,如果朱不同意簽保令,可直接判朱監禁;但裁判官卻考慮把朱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令朱就範,則無法律依據和有欠公允。

案件編號:HCMA 75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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