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贏官司輸訟費

香港以法治自詡,但許多法律卻很無厘頭,尤其是經常發生「贏官司輸訟費」的怪事,可謂荒謬絕倫。

平機會指控《太陽報》一篇評論文章涉嫌「殘疾中傷」,雖然法庭判平機會敗訴,還《太陽報》清白,但相關條例規定,此類涉及殘疾歧視的訴訟,不論勝負訟費都是由與訟各方自行負責,也就是說,東方報業縱使被平機會枉告誣告,結果卻是贏了官司輸了訟費,單是律師費就花了一百四十萬元,真是冤哉枉也。大家說說看,這到底是甚麼混帳條例?這又有何公平可言?

原來,香港的所謂法治,就好像內地的偽劣產品一樣,都是山寨貨。正如法律界人士所指,這等於賦予平機會尚方寶劍,可以隨意亂告人,甚至告完又告,反正他們用的是納稅人的錢,而被告卻要自己花費龐大的人力物力財力與之周旋,即使成功討回公道,也討不回訟費。換句話說,只要平機會有心玩針對,隨便找一個理由或者隨便一個投訴,就可以把任何傳媒或者任何人告到破產。明乎此,就知道為何平機會總是喜歡無事生非,一而再、再而三地滋擾東方報業。

不說不知道,一說嚇一跳。這麼多年來,在港府各部門及機構的輪流滋擾下,東方報業花於訴訟方面的費用竟高達七、八千萬元,餘孽害人,簡直是殺人不見血。難怪有人質疑,餘孽不斷針對東方,就是想叫東方知難而退,好讓香港成為反中亂港傳媒的一統天下。這顯然不是危言聳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