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與永順業主各執一詞

永順大廈一方

‧永順大廈為商住大廈,根據建築物條例,玻璃窗面積不應少於單位樓面面積十分一。

‧根據大廈法定圖則,八至十四樓B座業主可擁有面向酒店的一組窗戶,質疑發展商為何擅自封窗。

‧業主被要求拆掉外牆建築物如冷氣機及排水渠。

發展商代表

‧永順大廈是商業大廈而非住宅,採光度標準不同,即使八至十四樓B座單位面向着德輔道西的窗戶日後被酒店遮擋,仍有另一組向着文咸西街的窗戶,單位內仍有足夠光線,符合法例要求。

‧用帆布遮住永順大廈部分B座單位窗戶只屬臨時性質,工程完成後,兩幢大廈之間會有四吋空間,因此絕不存在密封鄰廈窗戶。

‧永順大廈八至十四樓B座有業主於外牆安裝冷氣機及排水渠,「踩過」了工程範圍,但發展商一直沒有強迫業主清拆外牆搭建物,工程已盡量作出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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