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被解僱而獲得的「賠償」是否須課個人入息稅,同樣經常引起爭議。一名德資銀行的前高層,不滿稅局把他被解僱所獲的約1,516萬元賠償視為應課稅入息,決定將這項爭議帶往終審法院上訴,稅局與該名納稅人各對款項的性質有不同解讀,上訴昨審結,終院押後裁決。
上訴人為德國銀行Bayerische Hypo-und Vereinsbank AG前亞洲區行政總裁Walter Alfred Heinz Fuchs,他向終審法院指,該1,516萬元賠償乃他與銀行終止合約後才發出的,故不屬應課稅入息薪金,而應視作遣散費或銀行對他的賠償。Fuchs又指,該筆款項是他應得權利,銀行付款後便免除對Fuchs的所有責任,故款項屬賠償性質。
稅局卻認為,銀行向Fuchs支付該筆款項,是依照Fuchs與銀行之間的僱傭合約而發出的,Fuchs因此須交稅。
涉案德國銀行前身在○五年被敵意收購,集團重組後,在銀行工作了廿九年的Fuchs被解僱,Fuchs當時與銀行尚有一年合約,銀行向他支付了相當於兩年年薪的624萬元及另相等於他一年花紅的約892萬元,合共約1,516萬元。
案件○八年在高院原審時,法官將該筆約624萬元從應課稅入息中剔除,Fuchs及稅局均不服判決,雙雙提出上訴。上訴庭後來判稅局上訴得直,指涉案兩筆款項都是銀行基於僱傭合約而支付給Fuchs,故同屬應課稅入息。Fuchs仍不服,遂把握最後機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編號:FACV 2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