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競爭法魔鬼細節

去年七月,特區政府提出《競爭條例草案》(簡稱《競爭法》),預計將會在今年正式立法。從十七年前各界堅定爭取的《公平競爭法》,到現時差不多要落實的《競爭法》,刪減了「公平」二字,被社會人士取笑為沒有公平可言的《競爭法》,認真大吉利是。

於是乎,《競爭法》能否杜絕壟斷行為,建立公平營商環境,社會各界對此並不樂觀。事實上,香港歷來實行資本主義,現時不少社會上耳熟能詳的大企業,包括某些連鎖超市、電訊公司、電力機構、公共交通等,都在這幾十年缺乏《競爭法》的資本主義營商環境下,早已自然地或非自然地壟斷了行業市場。

另外,《競爭法》的「豁除及豁免情況」中列出,如果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信納有異常特殊而且強而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特區政府就有權力豁免某些公營機構不受競爭法守則規限。在《競爭法》的魔鬼細節下,這些公營機構和公共事業地位超然,仍然是穩如泰山,莫不能動。

社會擔心,現在才出台的《競爭法》,並不能有效約束那些已經壟斷市場幾十年的大企業、公營機構及公共事業,因為這些企業早已經做大做強,《競爭法》不能夠動其毫毛;反而一些還在商場上打滾的中小企後起之秀,將會首當其衝成為《競爭法》下的犧牲品,不利中小企的發展,也不利香港營商環境的健康。

可見,《競爭法》壓根兒消除不了壟斷,反而助長壟斷,打擊民間士氣,淪為擾民之政,難怪有人說,它其實是「反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