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涉淫12歲女童

電力公司一名中年男工程師在公園認識年僅十二歲女童後,在上周聖誕節假期期間相約該女童到他女兒名下一個單位內玩電腦,期間涉嫌與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女童的女友人。涉案工程師昨被解上沙田法院提訊,控以各一項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和非禮罪,法庭為等候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將被告還押監房看管至本月十七日。

五十二歲被告黃冠秋無案底,昨身穿黑色外套到庭,戴眼鏡的他下顎微凸,他聽畢控罪即表示「明白」,聽審期間木無表情,不時望向公眾席。他被控在去年十二月廿七日,在筲箕灣東駿苑一單位,與十二歲女童X非法性交及非禮十三歲女童Y。他暫時毋須答辯。

被告電腦藏兒童淫照

控方申請將被告還押至警方看管,並以案情嚴重和或會加控其他控罪為由,反對被告保釋。控方指在案發單位和被告的工作地點,檢獲電腦、相機和硬盤,內有二百零三張兒童色情相片,拍攝到女性性器官的近鏡照,屬第三和四類別,而警方需時檢查有關物品。根據上訴庭指引,第三類屬成人與兒童之間不涉性交的性行為;第四類就屬成人與兒童之間涉及性交的性行為、性虐待、人獸交。

據悉,被告在公園認識X,兩人相約在聖誕節期間到案發單位玩電腦,X便帶同Y到上址,當中沒有金錢交易;涉案的兒童色情相片涉及超過一名受害女童。

辯方申請保釋時指,被告在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工作廿九年,任職高級工程師。被告已婚,與妻子育有一女一子,在北角城巿花園居住超過廿年。案發地點是被告女兒的一個居屋單位,他在上周四被捕後亦與警方合作。被告患有高血壓和骨膜痛,他被捕時正患感冒在家休息,希望法庭准他以五萬元現金、到警署報到和交出旅遊證件等條件保釋外出,被告亦承諾不會阻礙警方的調查。

有潛逃機會不予保釋

裁判官最終以控罪嚴重和被告有機會棄保潛逃為由,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將他還押至懲教署監房看管,並將案押後和轉至東區法院提訊。

案件編號:STCC 19/2010

Money18新功能「18好路數」為你預測心水股票升跌機會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