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作為居者有其屋是名副其實的,這可從居屋少有出售得到證明。居屋制度本身不合理之處在於政府與發展商合作,以市價作標準打折出售,其中便包含發展商的溢利。市價愈高,發展商溢利愈大;若市場低迷,則發展商以至政府都不願銷售居屋,因溢利誘因不足。
因此,居屋的最大問題,是為甚麼要讓發展商從購買者身上賺取溢利?改變這個方法很簡單,就是回復以往多類團體都可與政府談判,取得土地但免地價,並以合作社形式建房自居。最典型例子是公務員團體。
要貫徹居者有其屋,可讓工聯會等合法工會(但當然除掉高級公務員協會等代表中上層收入社群的工會)與政府談判取得免地價的土地興建居屋,以跟居屋相類或稍好的收入標準來抽籤分配給會員,並限定不能出售,只能以成本價轉售給其他會員。這種社團居屋毋須龐大規模,幾棟樓宇分散在各區亦可。
至於如教師協會以及護士協會等專業團體,亦可以採取相近的方法興建居屋,差別只是他們的收入較高,需要付出部分地價,但同樣不能轉售謀利。
此外,各區區議會可出面取得區內公地來興建小型居屋群,一棟以至幾棟大廈,按居屋標準,讓區內老居民(如居住十年以上)抽籤分配。
這些都是多元化建居屋的措施,並採取較小規模,分散各區,一是不用特別興建公共設施,可與現有屋宇共用,節省成本;二是分散各區,有助社會融合,在各區裏形成不同類型的樓宇和居住群體,混雜而居,而不是現時大型屋邨把窮人與富人分開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