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誕節將至,市民出外狂歡後切忌酒後駕駛。《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今日生效,大幅增加酒後駕駛和其他嚴重交通罪行的罰則,包括引入三級遞進刑罰制度、延長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重犯者的停牌期等,進一步打擊酒後駕駛及其他不當駕駛行為。
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最新的修訂條例,引入三級遞進刑罰制度,酒精比例超標愈多,停牌期愈長,酒後駕駛初犯者由現時停牌三個月,增加到六個月至兩年不等,重犯者停牌期由兩年調整到兩年至五年;在酒類及藥物影響下駕駛,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以及拒絕進行呼氣測試或提供樣本等罰則,等同酒後駕駛第三級,最高監禁期為三年。
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重犯者的最短停牌期,由現時十八個月至三年,分別增到兩年至五年;條例亦增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被定罪者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七年,初犯者並會被停牌最少兩年,重犯者會被停牌最少五年。
如司機干犯任何危險駕駛罪行時,體內酒精濃度達第三級,或體內含任何分量的指名違禁藥物,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百分之五十。司機如再次被裁定干犯嚴重的駕駛罪行,則不論再次定罪與初次定罪是否涉及相同罪行,法庭須指示停牌期在監禁期結束後才執行。
去年平安夜(廿四日)早上,中學老師諸志成返回順天邨任教的中學途中,被一名體內酒精超標兩倍的司機駕車撞死,事件引起社會關注醉駕問題。運輸及房屋局指修訂條例引入新罰則,已平衡社會各方不同意見,並充分考慮公眾對道路安全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