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嘉域集團主席兼前亞姐季軍曹央雲的「男友」何永安,早前遭相識數十載商界女強人勞玉儀興訟追債三千萬元。何永安力拒還款,聲稱簽下的涉案付款票據附有條件,勞玉儀須交出DNA認證,證明何永安是勞玉儀女兒的父親,何才會付款。法官昨頒下判詞,直指何永安所說的事件版本根本不合常理,何亦對勞玉儀作出不實指控,故判何敗訴,何除要償還三千萬元欠款連利息外,法官更下令他支付懲罰性訟費。
現年六十歲的何永安,與現年五十歲、現任另一上市公司財華社副主席的勞玉儀之關係亦私亦商。總括而言,何永安的事件版本與「情」有關,他指兩人一度關係親密,後來倦淡下來,勞為了替這段關係加溫,便使出手上王牌,聲稱自己女兒的父親乃何,但勞又因為不滿何厚待另一邊廂曹央雲所生女兒,因曹的女兒乃山頂加列山道七十三號豪宅受益人,勞遂向他索款以支持勞所生女兒的生活,並證明何對自己的愛。
何永安又指出,勞玉儀一早知道上述加列山道豪宅市值四點五億至四點八億元,扣除一點七億元按揭貸款後,剩餘價值達二點八億至三點一億元,何指勞自覺應值人家(曹央雲一方)得到的最少百分之十,故要何開出三千四百萬元的票據及支票,索取款項。
何永安後來支付當中四百萬元,故勞現只追討三千萬元。何永安堅持票據是有條件的,勞必須交出DNA驗證,證明其女兒的父親是他,他才會付款,但何指對方既未符合這條件,故反向勞追還四百萬元。
高院法官在判辭中並無直接交代勞所生女兒,與何永安是否有血緣關係,但指出根據呈交法院並無爭議的證據,勞所生女兒的父親姓陳,是勞已分開的丈夫。法官認為,在何永安並非勞玉儀女兒父親這大前提下,勞應不會應承她根本不能符合的付款先決條件(即交出可證是何永安親女的DNA認證)。
勞玉儀堅持,欠單是誘使她旗下曼盛融資向上市公司嘉域借出四千萬元貸款時簽下的,追款純因錢債。勞指由於前上市公司雅佳控股的追討資產案,令嘉域有流動資金困難,但勞若再借款予嘉域會令自己有金錢損失,因此何於去年九月簽下票據,答應給予勞三千四百萬元,該票據由律師行草擬,且並無何所指的DNA認證先決條件。
法官指,案中根本無證據顯示勞玉儀對曹央雲女兒獲得豪宅而受困擾,勞曾在庭上供稱,早知何永安有不只一個女人,有「二、三、五個女人」。法官並反駁,若果何永安一方所指兩人關係既已倦淡,勞哪會妒忌何為曹央雲母女所作安排?再加上電話錄音、電郵及書面文件等證據,法官認為何的講法較難令人相信,故判何敗訴。
案件編號:HCCL 1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