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婦淋腐液傷鄰房少年候判

【本報訊】獨居板間房的四十七歲婦人,聲稱不滿鄰房的十六歲「死G仔」「寸咀」及大力閂門,便向他淋潑通渠水令他頭臉受傷,婦被捕後因而揭發她有精神分裂及幻聽症狀,但多年來未有求醫。女被告昨於高院承認一項蓄意淋潑腐液使人嚴重受傷罪,法官擔心她對社會構成危險,要求精神科醫生就其病情提供進一步資料,將她收押至十二月廿八日判刑。

報稱搬運工人的被告蔡秀卿,無案底,控罪指她在今年二月六日於紅磡環順街某單位內,向十六歲蔡姓男事主淋腐液,令他的頭臉受傷。據知事主兩邊臉龐留下疤痕,幸他的眼口未被波及,心理上亦未見大影響,現仍每天上學。

法官昨稱,除關注有人能輕易買到強大殺傷力的通渠水,干犯冷血案件外,亦擔心以被告的精神狀態或會重犯。法官引述精神科醫生報告建議判被告四個月醫院令,明言此類案慣例判囚十至十二年,四個月治療期太短。

案件編號:HCCC 32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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