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仁愛兒童之家」創辦人性侵犯院內女童案,被告李國華昨日在高院被裁定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等共五罪成立,法官隨即將他收押,並將案押後至下月六日待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後量刑。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他日前被本報記者問及對案件是否有信心及會否擔心要坐牢時,只是一臉無奈地說:「無得諗……等天決定!」
四十九歲的被告李國華,原被控五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行為罪,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一項非禮罪。控罪指他於○五至○七年間,在雲南西雙版納的旅館及院舍內,與未滿十六歲的X性交,又曾透過網上視頻向X展示下體,以及在院內摸女童Y的胸部。
由四女三男組成的陪審團昨退庭商議五小時後,大比數裁定被告其中三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及兩項非禮罪成,當中四項罪名更是一致裁決。餘下兩項在打洛鎮及布朗山旅館內的非法性交罪,則獲裁定不成立。被告原另被控兩項非禮未滿十六歲女童Z之罪名,則因Z拒絕出庭,控方最後未作起訴。
案中兩名事主、院友及保母均有來港作供,控方陳詞時指,證人描述案發經過雖有矛盾之處,但因事隔多年,出現偏差在所難免,控方指被告既聲稱對事主作出無私關懷,似乎看不出證人有任何動機要誣告被告。但被告自辯時堅稱所有性侵犯指控全無發生,辯方律師亦指事主與證人的證供出入甚多,認為她們誣告被告。
法官昨總結案情時說,證人誣告被告的情況並非不會發生,又着陪審團即使不相信被告的自辯,也不代表要判被告有罪,但陪審團必須肯定控方證供能令被告入罪,才能裁定被告罪成。
揭發本案的女義工昨得知裁決後透過電郵稱,被告判刑如何,公眾心中有數,但認為本案揭露港府對非牟利慈善團體發牌制度及運作粗疏且監管不足,希望各立法會議員促政府修訂非牟利團體發牌條例,規定慈善團體委員法定人數及職務,稅局也應對這些機構的收益嚴加審查。
案件編號:HCCC 18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