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指引的精神,政府或公共機構的採購,因均動用公帑,均須向公眾負責,有關人員也有責任向負責批撥公帑的立法機關、納稅人,及有意參與的供應商解釋採購及招標決定。另在評審投標書時,除考慮價格是否合理外,亦會因應情況考慮是否合用家要求、表現是否可靠等因素。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列明,政府如採購價值逾一百四十三萬元的服務時,須採取公開競投的招標程序,以獲取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投標書;香港亦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使本地及海外供應商及服務承辦商有公開公平的競爭,方法是制訂公平對待貨品、服務及服務承辦商的準則,及對供應商的投標資格、招標程序、招標規格及投訴程序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