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從嚴規管高官再就業

懲處失職高官是民意主流,端看曾蔭權是否尊重,以挽回政府的管治權威。由於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是戴罪之身,而涉事的高官也有不少屬於該局,合理的做法是由曾蔭權委任具公信力的獨立委員會加以調查,然後向曾蔭權提交處分建議,並向公眾作出清晰交代。

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有關梁展文事件的調查報告,觸及富爭議性的退休首長級高官再就業的規管問題,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於公務員隊伍內部也是議論紛紛,討論的延伸點更涵蓋敏感度甚高的問責局長離職管制問題。

委員會報告書與「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的建議很接近,大原則是「寧緊勿鬆」。委員會倡議延長管制期,首長級四至七級官員由兩年增加至四年,最高的第八級,即常任秘書長,更由三年大幅上調至五年。

首長級官員經常接觸政府政策過程中大量機密資料,了解政府決策思維,甚至有份參與作出關鍵決定,離職後再就業,倘若涉及與原來為官期間工作內容相近的職位,無可避免有潛在利益衝突的問題,一旦謀求「延後報酬」,對公眾利益的危害將是異常嚴重的,作出嚴格管制實屬合理。

高官再就業的權利應該受到保障與尊重,所以規管制度應在保障公眾利益與再就業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然而,必須明確的是,公眾利益優先的原則應是壓倒性的,兩者之間的關係並非對等。

高官身份特殊,與在企業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同,從進入政府工作開始,應明白手握公權力,有權就有責,處事應以公眾利益為優先。社會也沒有待薄高官,高薪厚祿兼有豐厚長俸,保障退休後生活富足無憂,對再就業施加較嚴格的管制,法理情上並無不妥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