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又指,女被告年幼時父母仳離,與繼母關係欠佳。她中三已經輟學,之後便與前夫結婚,離婚後與男被告同居,再為他誕一子。她一直專心照顧家庭及兒女,未曾外出工作。
律師更強調,女被告十分愛錫子女:「要錫先會生咁多個」,又指子女被接走後原住在保良局宿舍,是她極力爭取,他們才能到寄養家庭居住。
男被告:教唔聽始體罰
律師重申女被告罰子女飲尿、坐無影櫈都不算暴力,她不會動輒便體罰子女,又指子女確實頑皮,她並非無理取鬧亦不是故意虐待。
男被告並無律師代表,裁判官問他為何這樣對待子女,他便搖頭說:「教唔聽㗎,我畀 咗好多次機會佢哋,先至會做出咁嘅行為罰佢哋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