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自費出版紀實文學《大遷徙》的謝朝平被陝西渭南警方從北京家裏帶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經營」。當被質疑進京調查管得太闊時,渭南市公安臨渭分局警員王鵬如此答:「我是警察,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寸土地上的事,我都可以管。」
事實上,從權力配置角度看,中國警察權與審判權的關係並沒有完全實現訴訟機制所需要的審判權居中、居上的配置。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副教授門金玲指出,在中國有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就是警察權大,而審判權相對弱小,這樣的權力體系決定了審判權無法凌駕警察權之上,形成權威,更遑論有效制約警權。
警權過大無疑是司法腐敗的誘因。由於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嚴重下降,有的案件即使沒有腐敗,當事人也總是習慣性認為肯定有司法腐敗。有些較偏遠的地區,據說打官司更是一種痛苦,需要請吃請喝請跳舞,還有律師費、上訴費等,花掉的錢佔贏官司的錢一大半。可見內地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人道文化和人權文化依然遙不可及。
民眾在司法上得不到滿意結果,就算下跪、上訪、跳樓、自焚、絕食也沒有效,反而常被當局以「暴力抗法」、「精神病」、「尋釁滋事」等名義,拘押、毆打、判刑、送精神病院。
現今中國法律,最大弊端就是沒有考慮到老百姓的實際生活需要。國家富強了,人民卻不感到幸福,只因惡法太多,政府特別強調甚麼「以人為本」、「人性化執法」,現實卻是有法不依、有法難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