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與澳洲簽訂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令》,於九九年生效,列明雙方可要求移交被對方拘留的人,換言之,在本案中,澳洲政府可要求被告返回澳洲服刑,條件是被告須同意有關安排;刑期方面則按本港法庭判決執行,而囚犯刑期屆滿後,本港要聯絡澳洲當局,確定被告獲釋。
澳洲駐港總領事館發言人稱,犯人並可根據國際移交囚犯計劃,申請返回當地服刑,條件是他屬於該國公民、案件已審結、未有申請上訴,兼且刑期多於一年;但發言人稱,暫未有收到Kelsey Lord Michael Mudd的申請。律師梁永鏗指出,返回祖家服刑至少方便親人探監,但每個國家處理最終服刑日數不同,其最終監禁日子可能與本港法官判決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