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籍男大學生去年酒醉後乘的士期間搶軚自行駕駛,令的士司機被拖行及撞向路壆慘死,前日在高院被裁定誤殺、危險駕駛、酒後駕駛及擅取他人車輛共四罪成立。他昨日求情時竟將責任歸咎於死者,指死者當日大可拒載,惟隨即遭法官嚴斥他醉酒闖禍後毫無悔意亦無內疚,更提出歪理甚至無理抵賴,行為缺德,故判他四罪共囚四年三個月,並停牌五年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律師昨替被告Kelsey Lord Michael Mudd(廿三歲)求情時,仍試圖替被告卸責,竟指死者亦有責任,指對方當晚明知被告醉酒應該拒載,又指死者如果當時不下車也不會遇害;辯方又強詞指被告已記不起案發經過,所以不會認罪。
惟法官對有關求情不表認同,指被告於去年六月廿七日凌晨案發時,體內酒精含量是超過法定上限五倍,他醉酒後駕駛的士橫衝直撞,與附近多部車輛碰撞,其他車也紛紛閃避;被告的行為有如醉漢走路時左搖右擺,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即時及非常嚴重的危險,更令接載他之的士司機黃志明(五十八歲)慘死。
法官續指,被告當晚是明知死者站出的士旁邊仍蓄意開車,死者被拖行時發出慘叫,連途經車輛內的乘客也聽得到;但被告仍繼續行車,令死者最終撞向路壆死亡。被告當晚又向拍攝他的電視台攝影師豎起拇指,顯示他知道周圍環境。
法官認為,被告將責任推卸給死者,又責怪在場救護人員沒有熄匙煞停的士,全屬歪理和令人厭惡的狡辯,被告無悔意、不內疚,令人更為痛心的是,被告甚至相信自己害死人也毋須負責。惟被告最初上車時是乘客,並非一開始就有心醉駕,加上死者當晚不幸被安全帶纏着手臂而無法脫身,這些都對被告有利。
死者的六十三歲兄長昨到庭旁聽,他不滿法庭判刑過輕,指:「殺咗我細佬條罪(誤殺罪)都只係坐三年監!」黃兄指的士司機醉駕是「好大罪」。對於被告卸責予死者,黃兄尤其憤怒痛心。「我覺得(被告)佢係狂人……有乜理由推落司機身上?」對於喪弟一事,黃兄沉重地把手按在胸口上:「自己放唔低,也不想多談」。他昨日憶起弟弟慘死時,更一度當眾落淚。
黃兄表示在認屍時看過弟弟傷勢,加上從報章得悉弟弟撞向石壆情況,回想弟弟當晚掙扎經過覺得「死得好慘」。他透露,弟弟已婚育有一子一女,長子已取得碩士學位,細女也大學畢業,弟弟原本快將退休,豈料遭遇不測。另外,被告昨聞判表現平靜,其父則對判決表示非常失望,正考慮上訴。
案件編號:HCCC 52/2010
罪名 刑罰
誤殺 監禁3年
危險駕駛 監禁18個月、停牌5年、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酒後駕駛 監禁18個月兼停牌5年
擅取他人車輛 監禁12個月
*四項罪名監禁刑期部分同期執行,共監禁5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