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主控官昨在庭上讀出逾兩小時的開案陳詞時,根據證據推敲案件發生經過,發現被告許勝其兩小時內把譚成輝一家四口殺掉後,即取去譚妻的提款卡到上水提款,惟未有成功,之後再返譚家「收拾殘局」,把現場清理後,如常地回親友家睡覺,翌日再回現場「執手尾」,並接受警員查問,卻不知使用提款卡時已暴露行蹤。
主控官指,警方展開調查之初,即發現譚妻唐恩義的提款卡在去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許曾被人在上水及粉嶺提款,雖沒成功,但提款機卻拍攝到提款者是被告。警方又發現,譚成輝同日早上才到村內探母親,約十一時半離開,估計譚一家同日約在中午十二時至二時間遇害,而被告之後便拿卡提款。
然而警方向被告查問時,被告即指譚一家去了東莞旅行,他只是為譚家裝修,又否認曾偷過譚家的錢,直至警方拿出提款機拍攝片段,被告才承認曾動用譚妻提款卡。
主控官續指,被告及後承認提款不果後返回譚家,用了約兩至三小時挖掘及埋葬四人,約七時起清理屋內血漬及為自己清洗後,便回親友家睡覺,翌日再到譚家繼續清理,但因譚的電話不斷響起,才訛稱譚等人去了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