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發展主席邱德根第七子邱達文與前妻的離婚案,昨日在終審法院續審。邱達文前妻的律師多番強調,邱達文與前妻甫開始在一起時便有決心共同生活,絕非一般學生的談情說愛,故兩人的婚姻關係並非只有短短三年,上訴庭將他們婚前同居時間納入婚姻期是公平的做法。
代表邱達文前妻的律師昨透露,邱達文與前妻於八五年開始同居時,便決心要共同生活。邱達文當時為說服她留在自己身邊,曾說過不會離開她,叫她照顧兩人視為親生孩子的兩隻狗,甚至聲言即使流落沙漠孤島也不會離棄她,她才決定留在邱達文身邊。兩人當時甚至連兩人的「孩子」也有安排,絕非學生談情說愛。
另外,邱達文也向她說過,「找數是男人的責任,女人的責任是照顧家庭」,並強烈反對她投身電影業和音樂事業的工作,她因此才放棄自己的事業。邱達文與前妻兩人一起多年,當中雖有離離合合和幾經波折,但兩人始終未能斬斷情絲,他們更有很多時間留在一起和把臂外遊。他們在港時,會在邱德根的大宅居住,在馬來西亞時則會在女方家長的居所住宿。
律師續說,邱達文與女方九七年結婚時,兩人甚至無即時告之雙方父母,邱是在往後兩年才告訴父母,女方更是在兩人分居一年後才告訴父母。在外人眼中,他們在註冊結婚前後的關係都一樣,如果不把兩人一起的十多年時間納入兩人之婚姻期,則是對女方不公平。
法官曾質疑指,如一對男女經過愛情長跑後才拉埋天窗,而兩人在婚前一直分開居住,又各自財政獨立,邱達文前妻一方的立場若果成立,則該對男女的拍拖時間豈非也要納入兩人的婚姻期。律師回應稱,婚前拍拖時間應否納入婚姻期,視乎每宗離婚案而定若兩人拍拖時只是男女朋友關係,而他們純粹是因為要經過長時間考慮才決定結婚,法庭不應看重該段拍拖關係。不過,如兩人一開始便有決心共同生活,但法庭對該段時間卻視若無睹,便屬不公平。 案件編號:FACV 2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