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狗咬到訪9歲童 狗主賠款

【本報訊】九歲男童去年到朋友家中玩耍時,遭其家中唐狗咬傷左臉,男童母親認為狗主有疏忽入稟索償;狗主指男童戲弄狗隻在先,責任不在狗主。案件在區院經審訊後,法官昨日頒下判詞,認為男童並無挑釁狗隻,又指狗主招待小童到訪有責任提防狗隻傷人,裁定狗主在事件中有疏忽,須賠償男童共十五萬二千餘元兼付堂費。

無人提醒事主防Pocky

原告蔣啟俊由母親周婉文代表,被告李燕詩(以上姓名皆譯音)。判詞指,原告與弟及數男童去年六月廿日,獲邀到被告西貢相思灣的村屋玩耍,當日屋內有六名小童及五名傭人,當大部分小童都往樓上玩時,原告遭被告所養的唐狗Pocky咬傷左臉,留下兩條長約兩厘米及一點五厘米的傷痕。原告因傷留院八天,接受過一次雷射治療減退疤痕。法官指審訊時於一呎距離內觀察,已難見原告臉上有疤痕。

原告曾供稱當日是他首次到被告家,事前並無人提醒他要小心Pocky,他亦否認曾用食物挑釁Pocky。意外後他曾發噩夢兩至三次均是涉及狗隻,現對大狗仍有點怕,對小狗則沒有問題。

被告則指養Pocky逾六年,牠一向馴良且從沒襲擊人,漁護署調查後,亦指她沒有違規養狗,她認為可能因Pocky想吃原告手上的狗餅而意外傷到原告。

法官裁決指,當日到訪的小童均在九歲或以下,家長大都不在場,而傭人又忙於家務。這年齡的男童即使並非頑皮,也多半貪玩,原告又是首次到訪,不一定懂得如何與狗隻相處。

被告作為狗主,應能預計有可能出現危險,即使她不在現場,也應提醒家傭注意,故此,法官認為被告有疏忽,法庭遂判被告必須賠償原告創傷損失八萬元,另加醫療及雜費七萬二千餘元,合共十五萬二千餘元。

案件編號:DCPI 206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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