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或遲報不算犯法

【本報訊】劉皇發延遲半年仍未向行會申報買入物業的利益,涉嫌違反行會成員利益申報的指引,但原來即使違反指引,當局亦沒有罰則作出懲處。港府則強調,待掌握具體情況後會就事件作進一步評論。

行政會議負責協助特首作出重要決策,經常可接觸到機密或敏感資料,故此行會成員利益登記冊上列明,行會成員與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以及以公司名義持有的物業,不論屬自住或有租金收入的,均必須申報。

業權轉變須兩周內申報

根據行會成員利益申報的指引規定,若行會成員的物業業權有所轉變,必須在兩星期內通知行會秘書,至於業權有所轉變是以簽約抑或收樓為界線,當局日前回覆傳媒查詢時稱,這要視乎有關個案的買樓條款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雖然當局有列明行會成員作出申報的時限,但由於指引只是行政規範,即使有行會成員漏報或遲報,均沒有觸犯法例,換言之,違規的行會成員不會面對處分。

當局回覆傳媒查詢時亦指,若出現漏報或遲報,行會秘書會提醒有關成員。

港府昨日回應本報查詢時則重申,行政會議秘書處正跟進傳媒報道,有關劉皇發利益申報事宜,待掌握具體情況後會作進一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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