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 外婆莊亞桂立遺囑,將遺產全贈予當時未成年的外孫女莊美麗(原告)
1989年 外婆去世
1997年 外婆兒子(即原告舅父)莊連清獲法庭頒發遺產承辦書
2001年 高院接納原告母親莊妙玲(被告)所持之遺囑有效,撤銷莊連清的遺產管理人身份,委任被告做遺產管理人
2002年 被告出售遺產名下的部分物業
2010年9月 原告興訟,要求被告將遺產轉回其名下
資料來源:入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