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告母親吞外婆遺產

女兒不滿母親將外婆全數送贈她的遺產侵吞,昨日入稟高院狀告母親。女兒指稱外婆生前持有多個物業,對方立遺囑指她是遺產的唯一受益人,母親僅獲授權在女兒未成年期間暫時代為託管遺產。女兒指母親擅自將遺產內的部分物業出售,但拒絕向她交代帳目和分錢,因此要求法庭頒令,將未賣物業轉回女兒名下,並要母親交代遺產帳目及償還賣樓得益。

原告莊美麗(四十一歲,又名莊美珠),被告莊妙玲(五十八歲)是死者莊亞桂(下稱死者)的女兒,亦是遺產管理人身份。

原告在入稟狀指,死者八九年去世後,遺下位於西灣河、筲箕灣、柴灣及紅磡等四個物業;死者早於七九年已立遺囑將全數遺產送贈原告,但要原告滿廿一歲後始可領用,期間委任被告做遺產管理人,以受託人身份暫代原告持有。死者更在遺囑特別提到,不可出售其中一個位於西灣河街的物業。

促頒令交詳細帳目

原告指死者過身翌年,即九○年時她已滿廿一歲,而被告則在○二年從法庭取得遺產承辦書,獲死者遺產的控制權。之後原告發現,被告最少將三間死者名下物業出售,被告更利用賣樓所得,購入現由被告持有及居住的東涌映灣園單位。原告又指,被告從沒有就遺產向她交代詳細帳目。

原告指被告上述的行為,均違反了遺產管理人和財產受託人的誠信責任,原告因此以唯一遺產受益人身份,要求法庭頒令被告將所有遺產轉歸她所有,將所有賣樓所得交回,並將遺產詳細帳目交予原告審閱。

被告兄曾承辦遺產

根據法庭的資料顯示,莊亞桂死後,法庭曾一度將遺產承辦書頒予被告哥哥莊連清,被告遂於○一年興訟,聲稱持有死者的七九年遺囑,結果獲法庭裁定被告所持遺囑有效。法庭因此撤銷原有承辦書,委任被告承辦遺產,莊連清更要將期間從物業收到的八十多萬元租金交還。

而○七年被告收回莊連清所居物業,由於當時已年逾八旬的莊連清拒絕遷出,執達主任需召喚警察到場協助。原告現亦表示,莊連清的部分物業,其實亦屬死者的遺產一部分,亦應該歸原告所有,但被告卻容許這些物業出售。

案件編號:HCA 1445/2010

Money18新功能「18好路數」為你預測心水股票升跌機會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