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在改革開放的過程裏,主要是盲目迷信美國,故亂照抄香港與美國的普通法法律和制度,把自身的法律和相關體制弄到不倫不類,互相矛盾。
以企業法為例,愈改愈像英美普通法的企業法,但卻不能完全捨棄原來大陸法的董監事會的兩層,也不敢完全取消工人代表大會或工會的角色,結果難以執法。因為政府立法正是不停地取消原來體制、取消工人和其他企業持份者的參與,將企業變成由股東絕對的控制,官員不敢依法,怕到頭來法也改,非法的變成合法,官員便犯錯,或至少多此一舉。
或許正因如此,企業法形同虛設,企業管治倒退至家族經營或荒謬的個人統治(老闆「大晒」)。港商企業在珠三角等內地,正是習慣了這樣的情況,故不知企業法,不知企業治理是甚麼,習慣上反對任何抑制人治、抑制老闆「大晒」的措施、政策。
在美國,企業法以股東為尚的原則,事實上,已被經理人所篡奪,尤以股份制大企業為代表。經理人追求短期個人利益,與企業長期發展成絕對的矛盾。為此,美國企業法也幾經修改,目的是加強監管,防止經理人和少數股東破壞企業。例如董事會裏加上獨立董事,正是取材大陸法引進非股東的持份者。企業的社會責任和道德,以至眾多的會計財務、勞資法例等,也同時用作制約股東的權力。
金融海嘯以來,美國衰落(英國更早),普通法和股東主義備受批評,中國也應作相應的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