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團主」在網上論壇留言指,「團主」不是賣家,發貨速度與貨品質素不受他們控制。該「團主」自言,最近搞「團購」又遇到賣家發錯貨,明白「團友」會因貨不對辦而不滿,但作為中間人,他難以向「團友」賠償損失。有些「團主」亦指他們只是義務性質,沒必要受「團友」的氣。
就以上情況,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提醒「團主」要醒覺,有心騙財自然構成「欺詐」的刑事罪行,但如果因為義務性質而抱着馬虎心態,沒嘗試確保發貨時間及貨品質素,那麼就有機會要為「團友」的損失作出賠償。但如果能夠證實「團主」已盡力履行義務,則交收延誤或貨不對辦的問題,「當然係一齊追個賣家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