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女大狀涉接案串謀食價

曾任司法機構暫委裁判官的女大律師林田鈿,○七年替一名非洲裔男子處理一宗欺詐案時,涉嫌串謀法律行政人員何應彬先後欺瞞兩家律師行,疑藉此「收兩家茶禮」盜取當中差額;事後更向客戶訛稱會代聘「QC」、即御用大律師代為求情疑圖騙多四千美元,事件因客戶不滿判刑,上訴期間發現疑點向廉署舉報而揭發,案件昨於區域法院開審。

首被告何應彬(四十九歲)報稱法律行政人員;次被告林田鈿則是執業大律師,二人否認兩項盜竊罪。

圖騙多四千美元

控罪指他們兩人在二○○七年七月盜取分別李偉明律師行以及另一名人士的共五千美元(約三萬九千港元);林田鈿另外被控告兩項企圖盜竊罪,指她企圖盜取屬女事主Vickie Lynn Smith及男事主Ryan Joseph Kewck John各二千美元。

何應彬另外被控三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即使用偽製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授權書,藉以探訪Nwaneri Tochukwu Godwin及Ryan Joseph Kewck John。

美籍女證人Vickie Lynn Smith供稱,丈夫Godwin因詐騙案被控,她到荔枝角拘留所探訪時,自稱是「律師」的何上前協助,更介紹她與專責詐騙案的林見面。

控方指何當時在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任法律行政人員,惟何及林接到Godwin一案後,無交所屬律師行處理,卻用藉口交由另一李偉明律師行,李接案後,開出一張二萬港元律師費的收費單據。

何應彬與Smith會面卻索價五千美元作為Godwin與Ryan的律師費,Smith付款時,何卻遞上一張另製、未填上銀碼的李偉明律師行收據,Smith即寫上五千美元並且簽署,而何事後僅將二萬港元交給李偉明,兩名被告藉此騙得涉案差額。

客戶上訴揭疑點

另一方面,何的真正僱主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並不知何接了該案,期間何並偽製僱主律師行的授權書,以便到荔枝角探訪兩名客戶。事後林又向Smith訛稱,要另付四千美元代聘御用大狀,但實際上林只找來外籍大律師史泰寧出庭替客戶求情。

Godwin及Ryan最後認罪,均被法庭判囚兩年,Smith對結果極為不滿,亦不滿兩名被告之表現拒絕付「御用大狀」費用。她事後另聘律師申請上訴時,發現了李偉明律師行實收二萬港元律師費之收據,因而向廉署舉報。

案件編號:DCCC 37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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