躉船工人工傷被切除一條小腿,申請傷殘津貼卻遭評為不屬嚴重殘疾,屢遭社會福利署長拒絕。工人為此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昨日裁定工人敗訴。法官雖對申請人深感同情,並批評現行之傷殘評定制度,無視傷者實際情況,但因申請人沒有在訴訟中,質疑制度的合法性,而社署只是依足制度辦事,故惟有判申請人敗訴。申請人對判決不滿,表明會上訴。
此案申請人李誠良現年六十歲。三年前他在工作期間,右小腿被鋼片砸中,需做手術切除。之後他申請傷殘津貼,都因醫生指他雙手健全、僅缺一腿,不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被拒。他前年底第五次申領被拒後,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上訴,結果亦遭駁回。他遂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社署署長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案件兩星期前在原訟庭審訊,法官張舉能延至昨日以書面判決。
張舉能表示,此案凸顯出評定傷殘機制存在缺陷。他指現行機制,純粹以醫學角度評定申請人的傷殘程度,卻無視社會實際情況,結果往往令申請人陷入困難。相比之下,《僱員補償條例》早在廿八年前,便容許法庭判決工傷時,以傷者的實際謀生能力作衡量標準。此案正顯示出傷津制度亦有需要類似改革。對於代表社署的大律師在陳詞時指出,政府已就機制進行檢討,法官表示歡迎。
法官雖然批評現行制度,但卻未能在法律上接納申請人的論點。他總括申請人的論據,主要是指社署塞責,將審批決定權完全交予醫生,沒有負起應有責任,考慮申請人的工作背景、年齡等實際情況。其論據是建基於假設社署擁有審批的最終決定權。但法官在審閱整個傷津制度,由七三年創立至今的變革,卻得到不同的結論。
法官指出,傷津審批創立至今,一直都是由醫生全權評定申請者的資格,由醫學角度判定申請者是否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社署根本無權置喙。本案申請人雙手健全,醫學上的確仍有工作能力。雖然法官認為此準則脫離現實,實際上申請人能再就業的機會微乎其微,但申請人既無質疑整個制度的合憲和合法性,而社署亦依足制度行事,他亦惟有判申請人的理據不成立。
對於被判敗訴,申請人李誠良昨日表示失望,覺得判決不公道不合理,並矢言會上訴。他指最希望能再做工,但不同醫生對他能否工作有不同見解,勞工處即因怕「孭鑊」而拒絕協助他。協助他的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則表示對結果感到憤怒不滿,指判決「不食人間煙火」,會繼續協助申請人申請法援上訴,如有困難更會在街頭籌款募捐。對於政府稱會檢討現行機制,王則表示勞福局表明,要等本案完全終結才會把檢討文件交立法會,但他對檢討成果感到懷疑。
社署則對判決表示歡迎,發言人指傷殘津貼是無需入息審查的福利,非按受惠人的損失或經濟狀況發放,申請者須通過客觀專業的醫療評估,獲評定為嚴重殘疾才合資格受惠。 案件編號:HCAL 4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