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躉船工人李誠良三年前因工傷被切除右小腿,其後五度申請傷殘津貼,但都因有醫生指他不屬嚴重傷殘,一一被社會福利署長拒絕。他早前取得法援,並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日在高院聆訊,法官押後宣判。
現年五十九歲申請人,透過代表大律師陳詞稱,法例賦予社署署長決定是否發放傷津,社署卻自行放棄權力,交由不屬政府架構內的醫管局,社署只是照醫生判斷頒令,無獨立行使酌情權,加上當局在審批時並無考慮到申請人的特殊情況,拒發傷津的決定因此不合法和不合理,應予撤銷。政府的律師則否認社署將其酌情權授予第三者,又指社署決定在法律上無不合理之處。
案件編號:HCAL 4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