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工團體唱歌涉版權被徵費

【專案組報道】《版權條例》規定版權擁有人可向使用其作品的用家收取版權費,但知識產權署宣傳不足,令很多用家不清楚,原來公開播放電視節目或公開唱歌,都屬使用他人作品,需繳付版權或相關費用。近日先後有老人中心及義工團體因此中招。

惠理護老中心負責人尹凱欣表示,她及同行均有在大堂播放免費電視節目,但近月收到IFPI轄下的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傳真,指在老人中心播放的電視節目內有音樂環節,屬使用版權擁有人作品,老人中心需繳付數千元牌照費用。

名為「愛心青年動力義工協會」的非牟利團體,近日在商場安排女歌手演唱兩首屬IFPI會員的歌曲,IFPI發信要收取二千多元版權費。不過,根據《版權條例》,若該組織為非牟利,而表演地方的入場費收益也是用於該組織的,版權擁有人無權徵收版權費。記者之後向IFPI總裁馮添枝查詢,他獲悉該義工團體的成立目的後,認為可以考慮豁免收費,IFPI會就此事進行內部檢討,改善對豁免情況做法。

促政府監管收費準則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強調,政府應主動監管,增加宣傳《版權條例》內容。身為該義工團體總監的荃灣區議員陳恒鑌表示,政府應加強宣傳,以及監管版權擁有人的收費準則,以免令義工團體或商業機構在不知屬侵犯版權情況下,使用版權擁有人作品而需繳費,加重運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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