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男警結婚數月後涉訛稱要擺酒,藉此向警察儲蓄互助社騙取十八萬元貸款而被檢控,他兩年前經審訊後裁定欺詐罪脫,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獲判發還重審。案件昨於九龍城法院經審訊後,被告裁定企圖欺詐罪表證成立,他自辯時聲稱自己百無禁忌,故選擇由友人介紹,一間設於紅磡的殯儀館附近、主要辦解穢酒的菜館訂酒席,但他婚後半年便與妻子鬧翻而分居,飲宴便告吹。案件押後本月十日續審。
事發時任警員的被告周豪明(卅四歲),被控在○六年四月廿日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下稱互助社),申請十八萬元的特別貸款時,訛稱將於同年六月十三日在新福海鮮菜館舉行婚宴。他在借款後約一年還清貸款,○八年離職。
控方傳召已結業菜館的東主李錦波作供,他指經營七年來從沒辦過結婚酒席;指被告單據雖蓋有公司印鑑但內容不實,故非其公司簽發,他更直言「二百蚊訂不如唔好落」。而互助社職員則供稱,不會理會借款人如何使用貸款。
被告辯稱○五年十一月與一女警結婚,打算擺酒請同袍食飯;翌年三月經介紹下到該菜館預訂六月擺酒,女部長要他落訂五百元,他身上錢不多只能付二百元訂。其後他向互助社申請貸款,職員指結婚可申請高達十八萬元的特別貸款,他遂提交菜館收據。之後互助社致電指收據資料不齊全要補回,被告遂着部長寫下「結婚酒席落訂」和「擺酒日期」等資料。
婚後半年在○六年五月其妻發現他與其他女性有短訊來往,雙方關係轉差,兩個月後分居,婚宴一事便告吹,○八年二人更離婚。控方質疑被告為何選專做白事的菜館,他解釋「當差嘅百無禁忌,同事食餐飯,又唔係同家人長輩,唔使擇日」,又指當時妻子駐守特別部門,為方便請假才選擇六月擺酒。
案件編號:KCCC 218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