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示威涉襲警陳巧文甩罪

香港大學女生陳巧文今年元旦在中聯辦門外示威時,被指用手擊打一名女警右邊臉,她否認襲警罪,經審訊後昨於東區法院獲判罪名不成立。主審裁判官阮偉明指,雖然涉案女警堅稱陳巧文是故意襲擊,但當時情況混亂,陳極有可能是意外觸碰到女警,因此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判陳無罪。

廿三歲被告陳巧文被控於今年一月一日,在西區警署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女警林月倪。阮官裁決時指,被告當時腳踏在鐵欄上,同時一邊叫口號一邊上下揮動右手,她就是在揮手期間擦到女警的臉,從相片及呈堂的新聞片段所見,她與女警位置相當接近,中間只隔着一個鐵欄。

阮官稱同意辯方陳詞所指,當時情況混亂,被告身後有人不斷向前推,故被告極有可能是在揮手示威時,遭後面的人推前,才意外接觸到女警的臉。由於法庭未能清晰地確定被告蓄意襲警,故判她無罪釋放。

陳巧文獲釋後在庭外指,坦言「我都無做過」,故不認為自己獲釋是「好彩」,她聲言日後會繼續以非暴力的方式去爭取權益。

「佢哋不嬲都打壓我㗎啦」

她又慨嘆,警方動輒起訴示威人士,即使最後獲法庭判無罪,但亦要花去被告們不少時間金錢,當中以草根的社運人士最受影響。她又表示不擔心今次事件後會被警方打壓,因為「佢哋不嬲都打壓我㗎啦」。

案發於一月一日傍晚六時,女警林月倪指當時有示威者開始衝擊警方防線,及後陳巧文站到鐵欄上,左手捉着鐵欄,右手不停上下揮動高叫:「警察行開!警察讓開!」期間陳的右手由上而下打中她的右邊臉。

被告陳巧文與包致金姪女Bokhary Amina Mariam一樣,被控刑罰較輕的襲警罪,即《警隊條例》第六十三條,兩案同由裁判官阮偉明審理。

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指港現有法例中有兩條內容相若,罰則輕重懸殊的襲警罪,讓律政司和警方可毫無制約地以酌情權選擇性檢控,以達到針對示威者及打壓表達活動的目的。人權監察又希望警方不要在證據不足及沒有足夠定罪把握的情況下,逕自啟動檢控程序,而令示威人士受到不必要的纏訟。

案件編號:ESCC 257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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