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買錯內地樓難套現苦業主破產

內地樓市是近年港人投資的熱點,從一線城市到內陸二、三線城市,無不充斥港人「入貨」的足迹。惟內地土地業權複雜,有房屋更屬禁止買賣的集體土地,購買後不能出售,銀行亦不接納為有效資產。有港人便因「入錯貨」,空有五個物業卻不能出售抵債,近日更被債權銀行申請破產。法律界人士指,市民投資內地樓市前,宜搞清土地權責,以免蒙受損失。

內地樓市愈升愈有,不少港人早覷準此商機提早「入市」。據資料顯示,○七年至今年上半年,港人投資內地房地產的單位數量,已達六萬八千一百個至七萬二千個,而港人亦由投資內地沿海發達城市進展至二、三線城市,「版圖」不斷擴展。不過,內地土地業權複雜,買樓前如不留意,分分鐘得不償失。

五個單位丟空12年

港人陳先生(化名)於九七年亞洲金融風暴,因投資樓市失利致債台高築,一度欠債二千多萬元,即使出售在港全部資產,仍欠銀行近百萬元。九九年,陳打算將僅餘的五個東莞單位交予銀行抵押,換取待遇較佳的債務重組計劃,與銀行協商後陳將五個單位的屋契交予銀行。

豈料銀行指該五個單位的內地房地產權證有問題,拒作為抵押品,但又不肯將該五套屋契退還,一直扣起至今。陳不忿地說:「我九三年同朋友一齊投資內地樓,響東莞用六十萬人民幣買咗五個單位,買嗰陣完全冇問題,原本個業主都喺咁賣畀我,點知銀行話嗰五個單位係不記名房產證,唔可以買賣,所以唔可以做抵押品。但係銀行又唔肯退番五本屋契畀我,畀佢扣住成十二年,賣唔到又唔可以出租。」

欠款98萬變200萬

二○○○年,陳因銀行拒絕交還房地產證而拒絕還款,遭銀行向法庭申請破產,官司長達四年,其後陳被判敗訴。但銀行至今年八月,距離判決日超過六年,才申請執行破產判令,而欠款亦由原先的九十八萬元,連律師費及利息,滾存至現時的二百多萬元,欠款增加逾一倍。

「嗰幾間屋買賣其實冇問題,好多人都係咁樣買賣,如果銀行唔賣,我可以自己賣,但係佢就係唔肯畀番啲屋契我。」陳無奈地表示,屋契扣留至今,已經十二年,銀行不賣不租,亦無盡財產保管人的責任,五個物業的門窗不但被拆走,亦曾遭人佔用。

「宅基地」無出售權

涉及事件的銀行回覆指,基於有關法律程序已啟動,不便對外公開個案的細節內容,而銀行確認所採取的一切相關行動均依循法例及規定。

內地律師陳志榮表示,上述五個東莞物業應不屬於國有土地,而是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俗稱「宅基地」,該類房屋有如新界原居民的丁屋一樣,村民可享有土地使用權,但卻無出售權。國家亦規定該類土地禁止買賣,惟許多民眾會私下買賣。銀行若向陳追討欠款,可向內地法院申請實現債權,要求法院判決可出售該五個單位還錢。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分析陳的個案指,由於雙方並無簽訂合約,五個內地物業既不被銀行視為有效的抵押品,銀行便無理據持有陳的房產證,應主動歸還。龔又提醒,市民在內地投資物業,應該留意產權,能夠自由買賣,或有否他人承接物業等,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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