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四年修訂《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原意是打擊「租霸」行為,豈料卻成為發展商收樓重建的無情工具。根據新修訂租管條例,業主只須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便可在十二個月後收回單位供日後重建,毋須支付分毫作搬遷補償。
以往當發展商進行重建或發展,須按租管條例向租戶給予補償,屬責無旁貸的合法安排,但○四年通過有關條例,有關法定補償條文被取消,發展商在收回樓宇時,毋須給予租客任何賠償,令租客頓失家園。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王國興表示,有關條例存在漏洞,「以前拆樓或者收購,啲租客都有得賠,但依家就冇,真係唔公平。」
王指出,過往亦接獲中西區基層苦租客反映,被業主收樓而未獲安排及賠償,處境堪虞,故王認為有關條例需再檢討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