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玩網上遊戲結識十七歲女網友,兩人原相約一起看電影,期間青年突藉詞要回家取東西,帶女網友返家並把她強姦。事發後大半個月,女方因下體不適看醫生,檢驗發現染上淋病,才將事件報警。涉案青年上月在高院被裁定強姦罪名成立,昨被判囚五年。
法官貝珊昨判刑時表示,雖然無證供顯示女事主的淋病,是由被告丘溢恒(廿二歲、老人院清潔工)傳染。
被告經檢驗後亦證實本身並無患此症,但他犯案時無用安全套,始終會令事主有懷孕或染病的可能,增加案件的嚴重性。此外,被告在十六歲時已因干犯搶劫被判感化,但因屢次違反感化令,最終法庭要改判他入教導所,可見他並無珍惜自新機會。
被告在本案中否認控罪,還反指事主誣告,令事主要到法庭作供兩日,將難堪之事公諸於世。直至現在被定罪,被告始聲稱後悔並向事主寫信道歉,已令其可信性大打折扣。
本案證供顯示,事主與被告在案發前半年,因玩網上遊戲「勁舞團」而相識,之後曾相約外出兩次。去年七月十三日,被告約事主看電影,但中途聲稱要回家拿東西,引事主到其荃灣住所,藉機強姦對方。
事主事後原欲隱瞞此事,但其後大半月因下體疼痛求醫,向醫護透露被姦之事,才在醫護與社工力勸下報警。
被告被捕後,供認曾與事主性交,並知對方不願意,但在庭上卻否認控罪,指口供非自願錄取,並指遭事主誣衊。結果經審訊後,上月陪審團一致裁定他強姦罪成。
根據法官為被告索取的背景報告顯示,被告的父親為通宵巴士司機,與子女甚少溝通,母親則患抑鬱症多年,但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
女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她在此事後遭父母責難,但事件造成的創傷對其生活並無影響。法官指被告無用安全套,且違反事主對其信任,但無用過度暴力,事主亦非極端年幼,綜合所有因素後,決定判被告入獄五年。
案件編號:HCCC 38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