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變性人的結婚權利,違反《基本法》中保障婚姻自由的條文。
社會對變性人的態度已變得包容,應容許他們建立家庭。政府不應只考慮W出生時的生理性別。
若堅持W是男性,便會出現她已變性,但只可跟女人結婚、不能跟男人結婚的荒謬結果。
根據英國判例,在婚姻法律中,應繼續用傳統方法,性別以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為準。
改變性別有時難以劃定界線,例如未做手術但易服的人士、或未完成全部手術的人士,難以決定他是否已變性。
批准變性人結婚將對法律有連鎖影響,應以立法改變,不宜由法庭插手。
(資料來源:庭上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