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因業權問題訴訟多年的屯門青雲觀,月前租用屯門中央廣場一地舖單位,但之後卻被業主指它在舖內從事厭惡性行業,單方面要求終止租約;另外它又被該處管理公司阻止它展示廣告,甚至置棚架擋住其舖位,令它生意受損。青雲觀所屬公司昨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裁定它並非在舖內從事厭惡工作,並要求禁制管理公司滋擾它合法使用上址。
原告天雲管理有限公司(前稱青雲觀管理有限公司),至上月改用現時名字;被告分別是舖位業主森龍置業有限公司、及管理公司大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在入稟狀指今年三月十五日與森龍置業訂立租約,租用屯門中央廣場一地舖,現要求法庭聲明,裁定原告並無在該舖內從事厭惡性行業,森龍置業單方面終止租約是屬無理毀約,要求法庭批准繼續租約。
此外,原告亦指大昌物業管理對它作出滋擾,包括阻止原告展示廣告宣傳板,以及自七月十七日起在其舖位向街方向,置設棚架完全遮蓋其舖位,令其生意受嚴重影響,要求法庭禁制對方繼續滋擾。
記者昨往涉案舖位查訪,現場約六百方呎,內有青雲觀模型及展板等,陳姓負責人表示租用該舖只是用作介紹青雲觀的資料中心,當中亦有介紹觀內的骨灰龕服務,但並不涉及「厭惡性」。
案件編號:HCA 120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