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直存在的所謂行政主導,實際上不是來自《基本法》的條文,而是來自草擬《基本法》背後那套理念。那些歷史在此不再重複,其實要點只有兩個,一是香港太小,二是希望有較高的管治效率,一旦管治效率低,民怨自然滋生。
為了達到行政主導,《基本法》所建構的政治體制,尤其是權力配置和選舉辦法,都是為了配合行政主導。立法會選舉辦法以比例代表制為主,再加上一半來自功能組別,大多數功能組別和政府有共同利益和共同語言,例如重商業、重發展、科學、務實等,有了這一大塊的功能組別,再加上比例代表制所保證的一小塊直選,足以產生一個佔大多數的建制派,政府就可以提高執政效率,達到行政主導的目的。
因此,本欄過去討論功能組別的問題時,一再強調,功能組別的最大功能是讓政府行政部門在立法會有穩定的支持,而不是給某些行業有政治特權。如果所有功能組別都是選出張文光和吳靄儀,可以想見,第一個提出廢除功能組別的正是特區政府。
當傳統的功能組別不再可以千秋萬代存在時,又或者其選舉方法愈來愈趨向直選,正如之前本欄提出,功能組別提名,全港直選的方式,只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因為門檻不可能定得太高,如果是低門檻,那就等同普選,沒有了功能組別的支持。在這樣的政治局面下,特區政府的施政就必然向政黨靠攏。就算不淪為立法主導、政黨主導,政府也一定要和政黨分享權力,這樣,將會是完全新的政治遊戲,政黨的影響力足以左右大局,玩得高明的,甚至成為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