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眼矇耳聾」躁漢途經上水新都廣場時,被大意男途人「踩親隻腳」,途人雖已道歉,惟他因聽不到,不斷以粗言指罵對方,在火遮眼下更從褲袋取出用作「批手腳皮」之小摺刀揮舞,期間割傷對方的頸而被捕。被告昨於區域法院承認傷人罪,法官直指他以刀傷頸實乃嚴重罪行,但考慮他過往努力工作養家且年老多病,故輕判他入獄四個月,並須向事主賠償三萬七千餘元醫療費。
法官判刑時不諱言指「好難判」,因被告過往無案底,且努力工作又顧家,令一對女兒引以為傲。惟他以武器傷人重要部位,猶幸事主受傷不深,否則後果堪虞,考慮案情嚴重實需判囚以懲。法官又語重心長表示,在法律之原則下,法庭「無選擇」才將被告判囚,但強調已酌情輕判,望被告刑滿後身體健康,好好享受退休生活。
退休被告朱仲慶(六十七歲),之前任石礦場主管,控罪指他於本年三月十六日,在上水龍運街新都廣場地下,嚴重傷害任職售貨員的男事主陳家豪(廿八歲),令對方頸項留有兩厘米長傷口。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妻育有兩女,退休前是家中經濟支柱,多年來在石礦場工作,由工人晉升至主管,獲上司讚賞有責任兼態度良好。因長期在戶外工作的關係,令他雙眼有白內障及左耳耳聾,上月更因手指收縮而做手術。
被告女兒及前上司均致信求情,指他過往並無暴力傾向,事件僅屬一反常態下發生,相信被告因身體狀況及心情欠佳下,一時情緒激動始愚蠢犯案。辯方又指男事主當時已就「踩親腳」一事道歉,惟耳聾被告「聽唔到」,發難不斷指罵繼而動武,他現已深感後悔並向事主道歉,又願就事主的頸部激光磨皮手術支付醫療費。
案情指被告事發早上十時許途經上址時,被事主誤踏他腳面,事主即時道歉,惟耳聾的被告仍不斷粗言指罵及動手推撞,雙方爭執,期間被告從褲袋取出小摺刀刺向事主的頸,被告當時逃走但事後向警方自首。
案件編號:DCCC 538/2010